詹女痛批,她在分局拘留室受到毫無人權、自尊可言的對待,連口渴想喝水都遭到冷嘲熱諷,失去9小時的自由令她崩潰,導致她無法上課、工作,直到檢察官開完庭後才讓她回家,貼文一出後引爆網友怒火,到中壢分局的臉書出征。
對此中壢分局指出,由於中壢區新興路一帶近來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被分局列為治安要點,加強巡邏地區。本案員警騎乘警用機車,穿著制服巡邏,發現陌生臉孔,以委婉的態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查證身分,其實只要民眾配合提供資料,不要1分鐘即可完成,詹女士卻要我們陪同到其工作場所,顯不合常理。
中壢分局表示,在查證的過程中,詹女不配合,並以言詞辱罵執勤員警,經多次勸導無效後,依妨害公務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本案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分局內部會策進,以更委婉的方式,有效來維護社會治安,保障鄉親生命財產安全。
不過警方的回應,看在自家人眼中卻有大問題。一名資深警官向本刊表示,警察並非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就能任意發動盤查,還要注意當下主客觀的狀況才能發動。例如疑似有犯罪嫌疑,如外表慌張、眼神飄忽不定疑似在找作案目標、疑似飲酒過量神情亢奮等明顯異常的狀況,才能發動盤查。
警官表示,一個正常行走的路人,警察不能因為一句「我是管區,我沒見過妳」就任意發動盤查。對於警察一開始就沒有充分理由的盤查行為,人民本來就沒有配合的義務,並非如同中壢分局所述,只要報個身分證號碼,1分鐘就能解決的問題。
警官指出,詹女蒐證影片中問警察:「你憑什麼盤查?」該名員警竟表示:「這是公共場所,我本來就可以盤查」「我憑經驗」,以上二個理由都站不住腳。若詹女事後對員警提告妨害自由,檢察官訊問時要求敘述執法的經驗前後多少年?以這樣的方式發動盤查臨檢的經驗有多少次?總共查獲多少通緝犯?有什麼具體績效?試問這名員警該如何回答?
警官說,合法臨檢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警察是公務員,執行臨檢任務是執行公權力的行為,當然有依法行政原則的適用;且因《憲法》第8條第1項有規定,人民身體的自由應予保障,所以不是警察隨時隨地看見任何人,都可以向人民要求配合臨檢的,因此警察執行臨檢勤務,自然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才是合法的臨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