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桃園警方靠違法盤查搜索賺取績效,早已是多年來的陋習,甚至曾有檢察官受不了警方移送的案件漏洞百出,揚言要法辦承辦員警,因此去年桃園地檢署決議,網羅相關判決案例製成教材,並派出12名主任檢察官前往各分局及大隊上課。
相關課程著重在警察盤查合法性、強制處分作為及警察職權行使法運用標準,就在詹姓女老師案發生前一天,地檢署才結束和保安大隊的最後一場交流課程,隔天中壢警方就又爆出違法盤查爭議,只能說桃園警方對地檢署檢察官的苦口婆心,根本是「有聽沒有到」!
有檢察官就表示,警察職權行使法雖授權警察,得在公共場所、合法進入場所臨檢,但以「具合理懷疑」為發動門檻,並以查驗臨檢人身分為原則,只有在有明顯事實,足認對方有攜帶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之物時,才能檢查其身體或身上物品,若警方涉及違法拘捕、搜扣,則恐犯刑法妨害自由、侵入住宅及違法搜索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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