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指出,警方涉及的湮滅證據部分可能逃過一劫,《刑法》第165條規定指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然而該條所謂的「他人刑事被告案件」是指因告訴、告發或自首等情形,開始偵查以後之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而言,此案在派出所所長將錄影畫面刪除時,當下警方恐未啟動任何偵查作為,也尚未有人提告或告發等情形存在,因此,有關滅證罪責,警方極可能逃過一劫。
根據台北地院在今年2月底的一份傷害致死及滅證的最新判決見解指出,2018年10月,42歲張姓男子因賭場經營糾紛與人起爭執,在新北市板橋區長江路某大樓內被打得奄奄一息,後來遭人丟包在台北市馬階醫院而不幸身亡。
檢警查出是石姓合夥人與蕭姓賭客聯手打人,翁姓男子則在被害人被打得遍體麟傷時,負責買漂白水清理現場血跡、取回搬運傷者用的手推車及收拾嫌犯用來毆打被害人的椅子、椅墊等物,並裝進黑色塑膠袋再帶走丟棄,一併遭檢方起訴。
法院審理時,翁嫌辯稱是到現場打掃環境,不知道發生刑案,院方依傷害致死罪判石男、蕭男各9年,賭博罪另再判6月、4月;至於滅證罪部分,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舉證翁嫌清理命案現場證據時,檢警已啟動傷害致死案調查,因此以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將翁嫌判決無罪。
雖然中崙派出所警方可望逃過滅證罪,不過,縱放人犯部分,由於黑衣人砸毀電腦等公物已屬現行犯,警方當下未逮捕就放人,仍有觸法之虞,依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相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