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媒體報導,劉偉民在2005年診斷林女罹患子宮肌瘤及子宮肌腺症,遂幫其安排「腹腔鏡輔助子宮肌瘤摘除術」,但在手術過程中發現林女骨盆腔嚴重黏連,在未經林女及其家屬同意下便改變手術計畫,最終切除林女3/4的子宮,當時35歲的林女從此失去生育能力。
2014年,林女再度前往劉偉民門診求診,被診斷出右側卵巢子宮內膜異位瘤併子宮肌瘤,劉建議林女採「達文西輔助子宮切除及雙側卵巢輸卵管摘除」手術並取得同意,但卻未告知林女術後可能引起的後遺症,林女在術後發生更年期提前、憂鬱、焦慮、疝氣等症狀,懷疑是該手術造成的後遺症,在2016年提出民事賠償訴訟,並提告劉偉民過失傷害。
去年高院認定劉偉民未充分說明治療計畫及手術後遺症,確有疏失,判劉與北醫附醫須連帶賠償80萬元;過失傷害部分,檢方在詢問過醫事審議委員會後,認為林女的2次手術皆能以藥物治療進行,手術治療並非唯一方式,且劉偉民應充分告知病患在手術中可能發生的狀況、摘除卵巢會提早進入更年期等,但劉偉民皆未這麼做,最終依涉嫌過失重傷罪起訴劉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