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中心指出,會中確認該飯店一館7樓、8樓是作為華航公司員工防疫宿舍,並非桃園市政府核可之防疫旅宿,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第70條第1項第3款,將由桃園市政府裁處新台幣3,000元至1萬5,000元;指揮官陳時中補充,由於此情形並非唯一案例,桃園市府目前正在整理相關違規案件,將逐案進行處分。
而該飯店於一館8樓同時收住一般旅客及居家檢疫機組員之行為,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影響公共防疫衛生,顯已損害國家利益及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由交通部觀光局裁罰新台幣15萬元。
另外,華航公司對於員工防疫宿舍管理監督亦有不當,未落實「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作業原則」所訂防疫措施,及未善盡督導之責,違反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2項第5款規定,由交通部民航局裁罰新台幣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