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10月11日傍晚,張男帶著四個月大的兒子外出與朋友用餐,回家後幫男嬰餵牛奶,因為兒子哭鬧不休,他一氣之下用掌根「巴」了孩子的頭部好幾下,直到小孩昏厥,當時他也很害怕,但過沒多久,男嬰清醒,又哭鬧不休!年輕的張男對孩子沒耐性,又第二次捶打孩子的頭部。
男嬰一開始還會出現間歇性的哭泣,但聲音越來越小,最後沒聲了!張男以為兒子睡著,其實,那時候男嬰頭部受到重擊,孩子硬腦膜下腔出血併瀰漫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導致出血性肺水腫及肺炎病灶,最終因中樞神經衰竭而死亡。
小孩暴斃之後,因屍體外觀沒有明顯新舊傷,驗屍結果缺乏積極、客觀證據,顯示父親虐嬰致死,讓檢方可以起訴這個狠心的父親,而且張男供稱,抱孩子時不小心失手,導致兒子撞倒嬰兒床。
不過,因為張父是小孩死亡當晚唯一在房間裡的人,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江孟芝懷疑他涉案,向法院申請長達一年的監聽票,準備長期監控張男,期望在他生活中、不小心的對話裡找到其涉案證據。
幾個月後,警方掌握張男跟家人討論失手打死孩子的關鍵對話,於是傳訊張男,進行測謊,進而突破其心防。這時,張男才坦承因按奈不住情緒毆打男嬰;檢方迅速依殺人罪嫌將他起訴。
台南地院合議庭法官指出,張男年紀輕輕就為人父,除了死去的男嬰,還育有其他子女,但都沒善盡照顧責任,而且他曾與同居友人共同凌虐離家出走的少女,因此認定他暴力成性,且輕忽漠視他人身體生命,連自己尚在襁褓中的兒子暴力相向,宣洩焦躁的情緒,其惡性重大,但審酌男嬰的母親請求從輕量刑,因此依《故意殺人罪》之「成年人對兒童犯殺人罪」處12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