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6)月9日,針對猝死案例是否全國一致性,都先做PCR採檢?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猝死個案需由檢察官相驗,相信檢察官會小心處理相關事宜。然而防疫指揮官這一番話,也讓基層檢察官炸鍋!
台中地檢署一名A姓檢察官不滿表示,「陳時中到底懂不懂法律啊!猝死又不是他殺、自殺,本來只需行政相驗」,他舉例,昨天逢甲商圈有個吳姓總幹事發燒、咳嗽,正打算主動前往篩檢前,突然暴斃在家,衛生局就直接推給檢警。
此外,6月份北部一具水流屍,打撈上來才發現是新冠肺炎確診者,就連台北一位資深記者輕生,也是死後才發現確診,但相驗之前,檢警完全不曉得會接觸確診的大體,事後嚇出一身冷汗,趕緊通報、隔離,主動接受快篩。
還有一名K姓檢察官透露,近來有好幾起在家猝死的案例,沒有他殺、自殺跡象,甚至死在防疫旅館的,衛生局一律推給檢警。K檢察官指出,這種病死的,照理講不需要司法相驗,應該找醫師確認死因,非自然死亡,才需要檢察官,但各縣市衛生局對於「疑似」染疫死亡的,態度十分消極,總是推給檢察官相驗,再由法醫採集鼻咽檢體,2、3天之後才知道這名死者生前染疫,這讓檢警、法醫、殯葬人員暴露於高風險之下,恐成防疫破口。
對此,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日前也在臉書發文,指出這種亂象並不合法。他說,疑似確診的猝死者,依照《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以及《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規定,應先由警方通報衛生局,派醫療機構人員,確認是否病死,以及查明是否確診而死,然後再由專業醫師相驗,判定是否要開立病死的死亡證明,如果醫師判定非病死,或疑似非自然死亡,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請警察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
台中地檢署Y姓檢察官進一步解釋,所謂「猝死」,並不代表「非自然死亡」,更不應理所當然由檢察官司法相驗。事實上,「猝死」,多半是病死,很可能是心臟病或器官衰竭而突然死亡,只因為死在家裡,沒有醫院醫師給開立死亡證明,這類案件應該由衛生局派員進行行政相驗,而不是推給檢警。
本月8日,基層檢察官團體「劍青檢改」也發表聲明指出,大量猝死案件多半是病死,很多可能確診,應回歸行政相驗優先原則,並落實篩檢。此外,類似案例應先針對死者及其家屬快篩,如需司法相驗,且死者確診,則應立即提供第一線檢警充足防護,再進入司法相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