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高男於2020年8月某日深夜,在北市信義區知名夜店遇到喝茫的小玲,上前搭訕後趁機下藥,再假好心,藉口要帶因藥效發作而身體不適的小玲外出透氣後,於夜店外隱蔽處性侵小玲。
高男得逞後逕自離去,小玲則因藥效未退仍精神恍惚,坐上路邊排班計程車後,喃喃自語「我被強暴了」,接著留下隨身包包與物品後下車離開,司機等了一陣子仍不見小玲回來,想起小玲的言行舉止都不太對,因此趕緊報警。
此時附近有員警巡邏,看到小玲露出胸部,神智不清在街頭遊蕩,趕緊上前關心,卻只聽到小玲口齒不清反覆表示「被強暴了」,由於難以問清其他細節,員警只好先將人送醫。
由於小玲體內被驗出有鎮定藥物反應,加上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她是被一名男子扶出夜店後,在附近遭到侵犯,因此認為小玲可能遭人下藥性侵,也循線追查到高男。
小玲清醒後不堪受辱,憤而提告。高男到案否認犯罪,堅稱雙方你情我願,但因小玲沒有服用鎮定劑、安眠藥習慣,體內卻驗出高濃度苯二氮平類鎮定劑,當晚更沒有理由與高男一同離開夜店,也沒答應發生性關係,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依涉犯《刑法》加重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等罪起訴高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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