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名田徑教練身兼學務主任,自女選手國二開始,一路指導她到大學,在教練的規劃下,女選手經常參與國內、國際田徑賽事,並成為培訓國手,教練則負責保管她的各類比賽獎金,有監督、指導的關係。
女選手自2012年大學一年級起,每週五由教練開車接送往返學校及訓練地,但教練不時在訓練開始前,將她帶到汽車旅館發生關係。據女選手表示,大二時就曾向教練表明不願意,並詢問能不能吃飯就好,但教練卻不高興,甚至以「未來訓練及就業問題」出言威脅,讓她只能隱忍配合。一審法院審理後,依女選手證詞,認定教練性侵30次,判刑5年10個月。
案件上訴二審,教練拿出雙方對話紀錄,女選手曾傳送「好的,啾啾咪咪、愛您唷唷」「我們要再抱抱一下嗎」等曖昧訊息。此外,女選手曾在2014年傳紙條給教練,內容為「弟弟妹妹感情好,我不忍心拆散他們」,但女選手並無弟弟妹妹,教練稱「弟弟妹妹」是女方暗示男女性器官,二審也認為該內容證實雙方存在男女之情。
二審調查指出,女選手在偵查過程坦言「不是每次性交都違反意願」「覺得他都是為了和我發生關係才在一起,所以大二時開始會拒絕他」。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雙方的30次性關係中,有28次並未違反女方意願,考量雙方在二審期間以25萬元和解,因此改判教練10個月徒刑,緩刑3年。教練不服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