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指出,2004年,在美髮店工作的吳姓女子,因為積欠卡債無法申辦信用卡,但她發現同事李姓女子將新申辦的2張信用卡寄到店內,吳姓女子因此起了歹念,偷偷將李女的信用卡拿走,並假冒李女的身分致電到銀卡進行開卡,還在信用卡背面的「持卡人上簽名欄」偽裝李女簽名。
吳姓女子為了不被抓包,先是刷了第一筆款項,並致電到銀行表示要改變帳單寄送地址,請銀行寄到中華郵政信箱,也在收了第一期帳單後繳納完畢,直到2006年才開始「安心盜刷」。而若是遇到簽單上需要簽名,她都會簽上同事李女的名字,從盜刷信用卡附表可見,不管是到好樂迪唱歌、買衣服、逛寶雅、買餅乾、坐高鐵,吳女都會刷李女的卡,刷完後吳女雖然會繳交卡費,但卻經常延遲繳納。
而完全不知道信用卡被盜刷的李女,在2012年4、5 月間,想到銀行申辦信用卡時,銀行卻告訴她名下已經有1張信用卡,且表示「妳的卡有餘額未清繳」,一查才發現原來是同事吳女偷刷自己的信用卡,時間還長達6年,共刷了53筆,李女知情後憤而報警。
吳女2013年被依53個偽造私文書罪判刑2年,也賠償20萬元給李女獲緩刑3年。但誇張的是,吳女遭判刑後,竟持續使用李女另一張信用卡直到2018年。2018年9月李女因銀行業務查核,發現自己的卡又被盜刷,報警處理。而吳女因信用卡被停卡,打到銀行查詢,才驚覺犯行被發現,並主動自首。
合議庭認吳女從2006年到2018年共12年偷刷李女卡,不僅已相當程度破壞信用交易的正常秩序,且有遲延繳納該信用卡款之紀錄,造成李女信用紀錄受損,但審酌她賠償20萬,而被害人李女願與她達成和解。吳女被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接受法治教育3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