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名男老師目前在花蓮任教,縣府教育處表示,該師為代理教師,案件發生後已不在學校授課,目前上訴中,將待社會處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判決確定後再決議。男老師於今年3月7日清晨6時許搭太魯閣號列車從花蓮到台北,坐在靠窗位置,被鄰座女子指控偷摸左大腿性騷擾。
女子指控,當天上火車就睡覺,火車過了宜蘭站後,她感覺有人在碰觸她的腳,她把腳向右移,還是被摸,她於是裝睡偷瞄,發現男老師用右手摸她左邊大腿外側。
女子還指出,男老師先搓揉雙掌,再用右手手掌心往她左大腿的左外側撫摸下去,就是大腿根部再往下一點,用滑動方式摸了3秒。之後男老師又用手機對著她,又彎腰好像要撿東西,卻是隔著鞋子摸她的左腳踝側邊。
女子一時心慌,也怕影響整個列車的人,因此向列車長求助要求更換座位,到台北站後下車才決定提告。列車長證稱,當時女子告訴他說自己被騷擾,講話有點激動,似乎受到驚嚇。
被告律師辯稱,當時是疫情期間,女子穿著長袖、長褲、外套和包鞋包覆緊密,被告沒有動機去摸;男老師也喊冤否認,表示就算不小心碰到女子腳踝,也非隱私部位,認為是因為他當時說女子把腳放在置物網的行為不好,才遭女子提告反制。
花蓮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認為,女子與男老師並不認識,只因搭火車偶然坐在隔壁,應該不會只因男老師說她沒公德心,就冒著在誣告風險攀誣構陷,採信原告說法,判決男老師有期待刑2個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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