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公布,2018年立法會補選期間,黃耀明出席候選人區諾軒造勢大會表示,涉嫌向他人提供娛樂誘使選民投給區諾軒,違反防止選舉舞弊。而區諾軒也在該場選舉中當選。
並指出,自2018年2月起,區諾軒在社交平台發文,宣布同年3月3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行集會,且黃耀明會到場表演,集會期間黃耀明演唱兩首歌,呼籲集會者投給區諾軒。而區諾軒則把黃耀明表演影片申報為選舉廣告。
廉政公署表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訂明,第12條訂明,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舞弊行為。
黃耀明目前已獲准保釋,區諾軒日前因參與2019年8月18日未經批准集結行動正在服刑,他同時也在民主派初選大搜捕遭拘捕,是被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名起訴的47人之一。兩人將於週四(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