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該位女老師在去年3月13日下午帶領安親班,而這名男學生繳交作業時,卻將作業摔在地上,被女老師糾正後,男學生便心懷不滿的攻擊鄰座同學,女老師於是上前制止,便跟男學生起肢體衝突,當下女老師以腳踢踹男學生左側小腿,並出腳踩住右腳,導致男童右側足部傷、右側足部瘀血、左側小腿開放性傷口等傷害;事後,男學生家長經老師通知後,將兒子帶回家,並在洗澡時察覺他身體有傷痕,經詢問才知道是被老師踢傷,氣得報警提告。
法官調查時,女老師辯稱,因為男學生交作業是用摔的,她當場教導作業要輕輕放在桌上,但男學生返回座位卻突然攻擊其他同學,而她起身上前制止則被男學生咬住手臂,情急之下才會出手打男學生背部,且男學生亦出腳踢她,以至於她用腳想要絆住他,絕不是用腳踢踹或採住男學生等傷害犯行,對此,律師也主張,女老師是為抵擋男童攻擊,屬於正當防衛。
法院傳喚當天另2名同學到庭作證,A同學稱「老師叫他把功課交上去,他將功課摔在地上,老師叫他撿起來他不聽,就回去座位,走過去時揍我一下,然後他回去座位拿筆跟尺去老師那邊,想跟老師打架,老師抱住他加以阻止,後續經過我已經忘記,不過當時我有在學校調查時做過陳述,當時陳述內容是我實際上看到的,他踢老師,老師也反踢他」等。
然而,法官傳喚同學,進一步調查後認為,案發衝突起因確實是男學生繳交作業方式不當,返回座位時又攻擊同學,且男學生先攻擊老師,用腳踢與咬住老師手臂等,但女老師回擊等行為,法官認為女老師面對身高比自己矮25公分,且氣力不如自身的男學生,只要抓住雙手,並保持適當空間及距離,就可確保自身不會被男童攻擊,女老師顯然是在惱怒下所為之的傷害行為,無法主張是正當防衛;另外,女老師犯後否認傷害犯行,也未與男學生父母達成和解、取得原諒,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故意傷害兒童罪嫌起訴,判她拘役65天,可易科罰金6萬5,000元,可服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