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林男與女兒的同班同學小倩,初次見面便一見鍾情,兩人於去年1月開始交往,並於去年3月1日下午,林男開車去學校載小倩,在未違反她意願的情況下,2人發生性關係;去年4月11日上午,林男又開車戴小倩上摩鐵。
隔天中午林男又想做愛,於是先戴女兒和小倩到摩鐵附近,林男再以住處大門未鎖為由,叫女兒先坐計程車回家等他,宣稱他要載小倩回家,等女兒離開後,他再與小倩發生性關係。
事後,林男為了方便與小倩聯繫,買了一支手機寄到學校警衛室,要轉交給小倩,但警衛人員察覺有異,便通知小倩的班導。起初,在導師的詢問下,小倩都是沉默不語,更不願說明,僅回答「我不知道、我忘記了」等語,也不願配合驗傷及報警,不過導師進一步詢問林男女兒後,察覺事情不單純,於是通知小倩的家人,小倩才坦承有與林男上床,並稱:「他是我至今唯一的男朋友,我只有與他發生性行為」。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後,認為林男明知小倩與自己女兒同年齡,小倩尚處於稚澀且身心與人格發展中重要階段,對於男女兩性關係,仍處於懵懂之狀態,竟為滿足自身情慾,與小倩發生性關係,嚴重影響小倩身心發展。
不過考量林男犯後態度良好,到案後坦承與小倩發生關係,並願意以30萬元和小倩家人達成和解,也當場給付10萬元,餘額20萬元自今年9月25日起分10期給付,小倩及其家人則表示同意對林男從輕量刑,法官因此予以減刑,依姦淫幼女罪判刑2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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