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黃男2020年2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少女、成男女朋友關係,分別在2月、3月間於住處、汽車旅館發生關係。少女父親指出,發現當日女兒相當反常,直到知曉對方為黃男,便約對方至於派出所見面,怎料,雙方見面後,黃男與少女面對問題,皆不願據實回答,直至少女父親請黃男拿出手機給他查看,才發現手機內竟有黃男與女兒躺在床上的合照,以及女兒的裸照,氣得崩潰提告。
對此,黃男坦言犯行,辯稱以為少女已滿14歲,3月某日發生關係,少女與他吵架要分手,堅持要從文山到北投找他,經討論後決定由他前往文山找少女,2人前往汽車旅館期間,因少女挑逗才會發生性行為。黃男稱,少女曾因黃男對他最好不願提告,不排除是少女父親想藉機取材陷害教唆,此外案發當下,少女已同意發生性行為,按刑法學來說,不算是被害。
審理期間,少女透露與黃男於交友軟體認識時,就友互問對方年齡,期間也先表明自己14歲、就讀國二,其發生關係前也使用過通訊軟體告知對方「自己未滿14歲」,交往期間黃男也有來接她下課過。對此,一審新北地院依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將黃男判刑3年8月;案經上訴,二審高院日前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