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雇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受雇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不過保費應由保險人自行負擔,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
勞保局表示,被保險人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也繼續加保,可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即可;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續保,應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於留職停薪時掛號郵寄勞保局登錄。
勞保局提醒,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且不得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即基本工資;當基本薪資有修正時,由勞保局逕予調整。
繼續加保期間直至留職停薪日為止,提前復職應填具復職通知書寄送勞保局登錄;但若被保險人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屆滿未復職,應填具退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退保。另外,若投保單位不幸因歇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應將所屬被保險人一併申報退保,以免繼續計收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