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今年2月報導,渴望愛情的張姓工程師在認識嵐嵐之後,多次應她要求斗內幫忙,幾乎花光積蓄,還咬牙到各銀行詢問信貸,當時張男告知只能貸到50萬元時,嵐嵐還表達失望,讓張自責到難以入眠。張男前後共斗內嵐嵐達120萬元,雖然如此奉獻,兩人半年間也只見面5次,還都不能牽手,他指控嵐嵐行徑猶如「剝皮妹」,直到打算提告,嵐嵐才自知理虧,願意以38萬元和解,並約定不可洩露和解內容。
此事見光後,嵐嵐怒告工程師,認為和解書已明文規定對方是出於自願抖內她,但雙方本於善意協調後,她願意給付38萬5000元,工程師則同意不再追究並對此事保密,若有一方違反約定,應賠償另一方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而報導之所以能如此詳盡,就是這位乾爹洩密,她因此提告求償。
雖然張姓工程師堅稱他在和解之後就不再談及這件事情,可能是被朋友爆料出去,但法官針對媒體刊登的對話截圖,要張男舉證是在什麼時間傳給哪個友人,但張男始終拿不出證據,後來又改口說他沒有傳送對話截圖給友人。
法官一審認定,從張姓工程師私密的手機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和與實際不遠的38萬元和解今來看,這些資料顯然就是張男自己提供,因此依和解書的保密條款,判張男須賠償嵐嵐50萬元,另外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