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矯正署今(12日)發生澄清新聞稿,指將李正邦拒絕收監,乃係依法行事,並非縱放。按受刑人入監時,各矯正機關應安排醫師進行健康檢查,瞭解其健康情形,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填列拒絕收監評估單辦理拒絕收監,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限制出境、出海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矯正署表示,李因案送入本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入監時即依上述規定安排醫師進行健康檢查,瞭解其有癌前病變情形,此有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憑,經醫師專業評估認該員在監執行恐有喪生之虞, 遂由高雄第二監獄依《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規定辦理拒絕收監,送交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置。故本件監獄處理過程係依法行事,並無縱放情事。
矯正署說,至於報載李遭拒絕入監後之在外行徑,本署已請高雄第二監獄依權責再行審視當初辦理該員入監時之醫療紀錄等資料,俾供檢察官審視其後續病況有無改善及是否辦理再次發監執行事宜。
橋頭地檢署則指出,李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本署檢察官於去年9月30日,傳喚到案發監執行,於去年10月7日經高雄第二監獄以被告有「○○○○增生異常 (癌前病變)」,依第13條第1項第2款「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為由拒監。
橋頭地檢署表示,檢察官依照「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拒絕收監評估單」,依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6項規定,於去年10月8日釋放李並責付其家屬。 李於遭拒監後,均有提供就醫診斷證明書供本署檢察官審核病況,敘述如下:「(1)109年12月21日被告於高醫進行手術後,醫院表示須於2個月後再進行第二次手術。(2)110年3 月2日進行第二次手術,另安排於110年4月28 日手術。(3)原110年4月份手術,醫院因疫情關係一再展延,擬於110年10 月份進行。(以上有被告提出 109年10月28日、109年12月2日、109 年 12月29日、110年3月2日、110年3月23日、110年4月21日、110年6 月9日、110年9月7日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
橋頭地檢署說,本署自李遭拒監後,除定時要求被告李提供上述診斷證明書供檢察官審核病況外,亦於今年9月24日請台北市政府信義分局吳興派出所員警,查訪該員是否實際居住於台北市信義區○○街住處(於10月5日經警方函覆確實有居住);針對媒體報導被告李遭拒絕收監後,有從事網拍等行為部分,檢察官於今(12 日)獲報後,已訂期傳喚被告到案說明,將再確認其目前病況,並請高雄第二監獄重行評估是否適於入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