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1日晚間,台南市警局善化分局針對八大行業臨檢,在轄區某家有女陪侍的小吃店,攔下一名正要從該店停車場離去的男子,查察其身份後讓他離去,但此人是警局後勤科彭姓警務員,事後督察室稽核臨檢資料,發現彭員涉足不當場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予以記過處分。
彭員不服申訴,被駁回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辯稱被盤查前接到友人電話,相約在小吃部拿肉粽,他並未進入店內,只是在停車場等待,剛好遇到臨檢,因為不想被誤會,才匆匆離去,沒想到還是被攔查。
彭員堅稱,該店的停車場,並非「不當場所」,他逗留停車場並不違規,是市警局自行擴大解釋該店營業範圍,其記過處分於法無據,應予以撤銷。不過,值勤員警證稱,彭男係看到警方上門臨檢,才自店內匆匆從後門離去,到停車場取車。
此外,法官質疑,彭員聲稱與友人相約在小吃店拿肉粽,而鄉下地方路邊很好停車,附近、店門口都可以停,如果沒進入消費,怎麼能把車子停入店家的私人停車場而不被驅趕?合理推測他應該是該店的顧客。
再加上彭男說,友人打電話要他去小吃店拿肉粽,卻提不出相關通聯或通訊軟體對話記錄佐證,且彭男曾於2014年曾被督察室查獲涉足有女陪侍不妥當場所,記過一次,被記過1次,因此法官不採信彭員說詞,判他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