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蘋果新聞網》報導,苗栗市經國路2段今年6月時發生一起連環車禍,騎著紅色機車的65歲楊姓婦人,因為行經經國路和維祥街交岔T字路口時,往右偏先停等路邊,本應注意前後左右來車以及禮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的楊婦,卻突然從路邊起駛欲左轉維祥街,導致後方的黃男與79歲的陳翁閃避不及,最終3車同摔。
據悉,黃男與陳翁是同向由南往北行駛至車禍發生處,其中陳翁因重心不穩倒地後,頭胸部外傷併創傷性顱內出血、右側鎖骨及肋骨也骨折,雖然有送醫搶救,仍於7月14日宣告不治。而雖然3車均沒有發生實際擦撞,然楊婦最終仍被判刑10月。
對此,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解釋稱,目擊證人劉男指出,當時自己與楊婦距離約1公尺,楊婦等著要左轉,因車流量過大所以自己與楊婦都有等超過2分鐘。因而法官認定楊婦為在路邊停等車輛非行駛中車輛,未打方亮燈又未禮讓行進中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規定。
此外,雖然楊婦主張自己沒有與陳翁的機車碰撞,而是陳翁撞到黃男的機車才會死亡,自己無過失。但是此連環車禍的事故進程,鑑定為黃男也未與陳男碰撞,起因就是楊婦突然左轉造成。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也鑑定,楊婦為整起事件的「肇事原因」,陳男與黃男則均「無肇事因素」;依照過往判例,一般的過失致死罪多會判緩刑,但基於楊婦至今堅稱無肇事責任,也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自己犯罪所帶來的損害,所以因態度不佳遭判刑10月。
而律師劉正穆也指出,交通事故的肇事責任歸屬並非以「是否有碰撞」為必要因素,主要是要追究造成事故發生的危險「原因」為何,會由何人做了什麼危險動作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