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內容,張女出庭委屈告訴法官,兩人在2015年11月交往,後來到他經營的公司擔任會計,梁男起初答應張女每月給她2.5萬元薪水,卻一再推託,3年來都不曾確實支付,張女則因情侶關係沒有向他追討,沒想到某日凌晨,她透過公司監視器發現梁男和另名女子擁吻、揉胸,她氣得衝到現場和梁男大吵。
不料張女質問梁男後還被趕出家門,「我跟了你3年,你一毛薪資都沒有給我,現在你劈腿要把我趕出去,我能去哪」,於是她氣得拿他的存摺和印章到銀行,將他帳戶內的28萬元匯到自己帳戶,但事後想到過去男友的水電費和信用卡費都是她幫忙繳納,因此傳訊問男友要不要留點錢給他繳信用卡和水電費,但梁男表示「不用」「那些都給你」。
事後,梁男又反悔,還請律師發函向張女討錢,不過法官認為,梁男出庭曾稱,當時因張女說28萬元是她應得的,拒絕還款,他才會說「錢都被你轉了」「那些都給你」「是妳沒經我同意先轉錢,我事後想說都被妳拿走了才說給妳」,僅叫張女把他的存摺和印章歸還,法官因此認為,從對話看來,梁男並無意向張女追討款項,且是為了彌補感情虧欠,代表不用返還,因此一、二審都判梁男敗訴。全案確定。刑事部分張女則被認定盜領存款,依偽造文書罪判她3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