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9年4月間宋女突然感到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做檢查,才驚覺原來自己懷孕了,且預產期為同年9月底左右,但醫院得知宋女未成年懷孕後,便將此事通報小港社會福利中心。黃男深怕詐騙的犯行被曝光,自此就未帶宋女到醫院產檢,同年10月8日凌晨,宋女感到腹部疼痛,就在廁所自行產出1名男嬰。
黃男得知宋女產下寶寶後,竟取出黑色塑膠袋,將男嬰連同胎盤、臍帶丟入袋中,並清洗廁所內的血跡。而一旁見狀的集團同夥邱姓男子威脅說「要將小孩處理掉,否則要對黃男不利」等語,黃男屋內清理完畢後,就拎著黑色垃圾袋向宋女說「去處理那個塑膠袋」,且當時女方也沒有阻止。
黃男於同日上午8 點左右,手提黑色塑膠袋步行至小港區華山路、敬業路口,見到前方有一處偏僻、少有人煙的工地,便將塑膠袋從工地圍籬外丟擲至工地內,再步行返回住所。不料,事發1個月後,兩人在便利商店被警方攔查,核對資料時,發現他們為失蹤人口,且宋女之前被通報未成年懷孕,警方便詢問嬰兒去向,兩人才坦承孩子生下後就丟了,警方事後循線到工地尋找男嬰,但未發現遺體,而至今男嬰仍下落不明。
一審時,法官分別依成年人共同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與共同犯產後殺子未遂罪,判處黃男、宋女各9年、6年徒刑;案經上訴到二審後,法官認為宋女犯後自首坦承,且她在單親家庭、隔代教養的家庭環境中成長,導致宋女不論是個人的智識能力、年齡的社會經歷和原生家庭的支持能力等,均不如一般正常人,顯屬於弱勢族群,懷孕後因害怕、逃避、無助而殺死嬰兒,改依刑法生母殺害嬰兒未遂罪,從輕量刑1年,黃男則改判7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