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指出,王炯棻決定對馬堅勇依證券交易法,提出財報不實和特別背信罪,主要原因在於馬堅勇將光洋科公司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未經董事會同意即私自展延,並於財報中隱匿增補協議,蒙蔽其他董事與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利益。
由於這家新創環保公司的母公司—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鉅公司,股票代號8942),就是光洋科公司的第二大股東,此舉讓其他股東合理懷疑,馬堅勇是否私下與森鉅公司達成不利於公司的協議。
根據107年11月的這份買賣契約,若新創環保公司3年內未取得工廠登記證,光洋科公司就可沒收3000萬元履約保證金,並解除買賣合約,但光洋科公司直到今年第二季財報之前都沒有揭露此項交易,甚至6月股東會時,小股東提出質疑這項三億多元的交易為何未入帳?馬堅勇還為此大發雷霆。
光洋科發布的解任馬堅勇理由有三:
1、原董事長馬堅勇未經董事會決議即私自同意延展新創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創環保公司)之不動產買賣契約解約期限,不但違反光洋科公司核決程序,更造成光洋科公司無法解除買賣契約、無法沒收新創環保公司已付買賣價款及無法享有收回不動產之增值利益!
2、光洋科公司 110 年第二、三季財報有關新創環保公司之不動產買賣契 約揭露事宜,嚴重與買賣契約約定相左,明顯有虛偽、隱匿之情事, 致光洋科公司陷於財務報告有虛偽隱匿不實之法律風險!
3、原董事長馬堅勇不但私自延展新創環保公司之不動產買賣契約解約期 限,且竟然未向簽證會計師揭露前情,刻意欺瞞簽證會計師,毫無公 司治理、法治觀念及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