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民眾檢舉案件數量從2016年153萬件,到2020年暴增到598萬件,成長幾近4倍。其中去年民眾檢舉而成功舉發的案件有440萬件,約占警察機關舉發總件數的3分之1。 但在民眾檢舉案件中,有約6成為違停的靜態違規部分,且其中部分檢舉案屬於跟拍、惡意報復,不僅產生民怨,也造成警力不堪負荷,影響正常勤務。
根據三讀條文,道交條例第7之1條「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分為兩大類,其一是「動態違規」,也就是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違規項目,總計41項。包括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手機、未保持安全距離、危險駕駛、惡意逼車、不禮讓行人等。
而「靜態違規」項目則有5項,主要限縮於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包括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違規併排臨時停車,以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另外,紅黃線違停只要沒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就不能逕行檢舉。
而針對民眾連續檢舉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民眾檢舉同輛汽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汽車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而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民眾檢舉案,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