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指出,住友交付的傾斜式電聯車有主風泵設計不良、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遠端監視系統未連線等缺失,進而導致普悠瑪事故,因此向住友索賠乘客傷亡、列車毀損、設備損害及營業損失,合計6億1,211萬餘元。
不過住友表示,事故當天主風泵運轉異常的原因為台鐵未妥善維修、定期更換零件、保養列車,並非設計缺失所致;而新馬站彎道限速為75公里,但當時列車卻以高於速限2倍、時速141公里高速通過,強調這才是事故肇因,並非因ATP遠端監視系統未連線所致,且ATP遠端監視系統本身並無減低行車速度,或於ATP系統遭隔離時重啟ATP系統的功能,列車安全速度的維持,主要在於司機員確實遵守各區間速限。
台北地院審理後指出,主風泵異常將導致列車車速降緩甚至停駛,與普悠瑪事故因超速翻覆之間,顯然不存在任何條件關係,且台鐵提出的報告也僅把主風泵設計不良列為事故遠因,並非直接原因;另外,台鐵在2014年完成普悠瑪驗收,到事故發生前均未曾驗收ATP連線功能,亦未發現異常,報告中ATP遠端監視系統為連線也僅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認為事故原因為統合諸多行為人的行為與機器設備累積作用的結果。
台北地院認為,台鐵並未舉證主風泵設計不良、ATP遠端監視系統未連線等缺失,且台鐵發現列車異常後,應立即停止使用列車,但卻沒有任何處理照常出車,依據通聯紀錄,司機員曾反映列車異常,不過當時福隆站長卻轉知行車調度員「可以動就盡量跑」,對於行車安全置若罔聞,即使住友商事主風泵設計不良,也無從認定會造成同樣損害。
台北地院最終判台鐵敗訴,住友不需負擔賠償責任。可上訴。台鐵則表示,會在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