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曾姓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已經20多年,去年2月10日下午出勤準備前往大里東南路收第2趟,卻在途中發生車禍,撞死林男。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結果,認為「林男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由路外進入車道左轉彎,未讓左後方直行車先行,與曾男駕駛自用垃圾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超速行駛、致遇狀況煞閃不及,同為肇事原因」。
對此,林男的家人表示,曾男駕駛環保局垃圾車,卻貿然在霧峰區峰堤路由東往西方向行之速限為時速30公里路段,以時速約50公里速度超速行駛,更未注意前方行車狀況,與欲左轉吉峰西路的林男發生碰撞,導致林男頭部外傷、顱腦損傷出血、創傷性休克併中樞衰竭而死亡,因此提起國賠。
林妻更透露,自己與亡夫結婚60餘年,婚後育有1女4男,過往經營家庭時務農兼打零工維生,省吃儉用扶養子女到大,兩人鶼鰈情深,彼此互相依靠,從沒想過會有失去彼此的一天,且過去困難時,曾參加民間互助會,卻於21年前經濟不景氣時,遭民間互助會倒會而身陷債務,至今尚欠四百餘萬元,亡夫有生之年常對子女說無論如何欠人的錢一定得還清,這也成了其遺願,兒女們均一致共識,以求夫婿能夠完成其心願。
環保局則辯稱,被害人林男是於事故路口先繞向路外,再與提峰路呈90度面對吉峰西路的紅燈號誌後,未待號誌變化為綠燈,也未禮讓曾姓隊員所駕駛的直行垃圾車,就突然在1秒鐘內駛入事故路口,導致機車整個左側受到曾姓隊員駕駛之垃圾車撞擊,2車呈現90度垂直狀態,因此被害人顯然是主動要以待轉的方式左轉吉峰西路,縱使曾男未有超速,以車速30公里行駛,考量感知時間、反應時間、煞車所需時間及距離,根本不及閃避被害人,據此可知曾男的超速與否與本件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係。
法官審酌,雙方肇事原因、過失情節及程度等,認定雙方就本件損害的發生疏失情節相當,曾及林需各負擔50%過失責任。因此,判決台中市環保局賠償林的妻子及5名子女新台幣共157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