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蔡先生上月收到不起訴書心情低落,認為警察對他拉手銬拖行、噴辣椒釀傷,都可以沒事,「是不是有了尚方寶劍就可以到處砍人了?」他原本考慮再上訴,後來放棄「雖然無法接受,幾經考量,我決定要放下,只希望別再有人跟我一樣了」。被告的李姓員警,今年9月由三分局請調至歸仁分局服務,不願對不起訴結果表示意見。
這起爭議發生在去年10月13日的中午時段,李姓員警接獲民眾檢舉,安南區安和、安通路口的肉粽店前有違停擋在慢車道,警方鳴笛驅趕,駕駛蔡男仍未將車輛駛離,員警下車查看後發現副駕駛座的蔡男父親未繫安全帶,即依法開單告發。
過程中,蔡男出言「警察拗蠻」「警察很大嗎」等語,雙方發生口角,李姓員警使用辣椒水制止,並依妨害公務罪嫌現行犯上銬逮捕,以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台南地檢針對蔡男控告李警的4條罪狀均以不起訴處份。不起訴書表示,「拗蠻」一詞指不講理,非侮辱言詞,妨害公務不起訴已確定,但過去也有罵不要臉、拗蠻被判處拘役10天的判例,李警據此逮捕並非全然無理,難認有濫用職權。
檢方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李警使用辣椒水,是因逮捕過程遭到抗拒,為增加對方不適而噴,才能順利逮捕,難認違法。
不過,當時人已拘束在鐵柱上,有無必要尚非無疑,但未構成實際傷害,與傷害罪構成要件不合。
不起訴書指出,原告傷勢也有可能因情緒激動、掙扎等造成,無法足認被告有故意拉住手銬拖行的犯意。且警方依法可拘束受逮捕人的人身自由,難認涉有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無法認定涉有凌虐人犯,故均裁處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