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林姓女飼主在2017年7月17日中午時許,攜帶2隻吉娃娃愛犬「DEWDEW」和「JUBY」,赴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間寵物店洗澡,但店內的另一位張姓飼主卻未依規定,擅自開門導致愛犬「JUBY」逃出店外,在大街遭來車輾斃,從此令她悲痛欲絕,無心勝任任職的編寫教科書工作,更數度求助精神科醫師後,向張女索償49萬元。
但張女則辯稱,當時她僅將前兩道門開啟,且因店內空間狹窄,她又牽著狗,才無法將店門關上,拒絕負擔賠償責任,且未領有血統證書的吉娃娃,在寵物市場難以估價,檢方曾向台北市寵物商業公會致函,詢問混血吉娃娃市價,對方也回應坦言:「本會無從提供不明來源犬隻市售價格。」
但法官審理後表示,店家在門口有張貼公告呼籲:「親愛的飼主,請勿自行開門入內!有事請按門鈴或大聲呼叫,再次強調!不要自行開門入內。」等語,而張女也非第一次到店內消費,應知悉店家規定,不能推諉說不知情,且林女飼育「JUBY」超過3年,彼此已建立了深厚感情,因此張女有義務負擔責任,最終判需賠償吉娃娃犬隻市價、火化費用共計3萬750元。
而林女曾堅稱因愛犬逝世,罹患了精神創傷,無法正常工作導致收入銳減,連帶要求賠償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但法官審理指出,林女向精神科就診時,距離愛犬事故已超過1年,無法認定與此案有關,因此均不予准許。案件經上訴二審後,2人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仍遭法官駁回,全案已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