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黃女主張與鄭男已結婚8年,但卻無法懷孕生子,於是兩人在診所的協助下,於2016年12月間,取得年輕女子捐贈的7顆卵子,與鄭男的精子結合成6個胚胎,並將其1顆胚胎植入黃女的子宮,其餘則冷凍保存,但最後卻沒替兩夫妻捎來好消息,肚皮仍沒動靜。
隔年2月,診所再把2顆胚胎植入黃女的子宮,剩餘3顆胚胎繼續冷凍保存,但人工受孕仍失敗,自此黃女與鄭男感情也陷入冰點,並於2019年離婚收場。但離婚後,鄭男竟到診所要求銷毀剩餘的3顆胚胎,而鄭男此舉卻引來黃女不滿,氣得提告鄭男與診所,要求113萬餘元的賠償金。
對此鄭男辯稱,胚胎是由他的精子與第三人卵子結合,黃女想要懷孕,可以再找其他卵子和精子,他要求診所銷毀胚胎此舉,並無侵害黃女的權利;診所則喊冤表示,黃女及鄭男的胚胎保管費僅繳納至2017年2月底,而鄭男於2019年9月間前往診所告知,和黃女於同年4月已離婚,並出示其身分證及戶籍謄本要求銷毀,診所也強調是依黃女與鄭男簽署之放棄儲存胚胎同意書,以及人工生殖法相關規定才動作,因此並無不妥處。
法官審理後認為,鄭男以與黃女離婚為由,向診所表明:「因沒有繳儲存費用,同意中心銷毀胚胎」等語,要求對方處理胚胎;且根據《人工生殖法》規定,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胚胎,加上鄭男一直沒有來繳納保管胚胎的費用,因此有權銷毀。最後法官認定,診所和鄭男處置胚胎並無不妥,判黃女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