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患有中度智能障礙的女鄰居,在去年8月7日早晨赴鄰近早餐店,領取家人已付費的餐點時,陳男竟見四下無人,誘拐女子至房內後對她強吻、襲胸和摸臀。過程中女子極力反抗,哭喊:「我不舒服、不要碰我,不要!」等語抗拒,但仍被陳男扒開上衣,並伸手至內褲中,以指尖侵犯下體得逞。
受害女子返家後對家人哭訴:「我不會去外面買早餐了,不敢,早餐店老闆是壞人,動手動腳亂摸人,用嘴巴吸我胸部、用手伸進衣服裡,到後面摸屁股,還有摸我前面很痛、不舒服」等語;家屬聞言趕緊報警,但陳男偵訊時僅坦承猥褻,否認性侵情事,檢方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陳男。
桃園地院開庭審理時,陳男仍堅稱僅猥褻並無侵犯;但女子提出林口成長庚醫院驗傷單,證實她下體有撕裂傷,事後也有憂鬱、焦慮等症狀,且她在偵查與審理時,曾多次大喊:「老闆是壞人。」情緒反應與一般身心受創被害人相同,可見她內心相當害怕,也證明女子受害一事並非杜撰。
經法官審理後,痛批陳男明知女子有智能障礙,卻為滿足色欲罔顧道德,對其強制猥褻侵犯,造成女子身心受創,嚴重戕害其身心甚鉅,且陳男犯後態度不佳,女子與家屬皆請求從重量刑,法官審結依對心智缺陷之人犯下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7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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