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今年2月李男赴台北慈濟醫院就診時,竟趁護理師忙於抽血,伸手襲胸並表示:「你長得很正,你媽媽與姊姊都長得很漂亮,應該很欠幹,摸一下會怎樣?要告我性騷擾喔,我也不差這一條啦。」等語,且神情猥褻,令護理師感到身心不適。
因女護理師曾多次推開對方,並出聲嚴厲制止,李男已明顯構成性騷擾事實,護理師隨後也赴新北市新店分局報案,新北市檢警獲報後,依性騷擾及醫療暴力法規,對李男進行起訴。
據悉李男前科累累,早是鄰里間的麻煩人物,他早在民國104年間便因多件搶奪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合計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於105年7月29日服刑完畢後;但又於106年間因竊盜被捕後,經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最終於110年2月6日服刑完畢。
本案經女護理師提告後,李男也對犯行供認不諱,經檢警起訴後,台北地方法院批評李男態度頑劣,犯案後不知悔改,且因他早有多項前科,依《性騷擾防治法》判他拘役50天,但他並未對現場醫護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恐嚇之行為,亦無達到妨害執行醫療作業程度之非法行為,經宣判並未觸犯醫療暴力法刑事罪刑,全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