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張男、李男、陳男3人於2021年11月7日凌晨12時40分,駕駛著瑪莎拉蒂行經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3段與河南路3段交岔路口處,孰料卻和宋姓男大生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擦撞,當下張男3人心生不滿,不管宋姓男大生的道歉和求饒,持鋁棒痛毆宋男。
而宋男當下礙於張男3人持有器械及威嚇等壓力而下車,主嫌張男隨即以手臂勒住宋男頸部,將宋男拉至瑪莎拉蒂旁查看擦傷,隨後將宋男拉往一旁,拉扯他頭髮、搧巴掌,更把他推倒在地,事後宋男送往醫院時發現被打到顱內出血,更在加護病房內和死神拔河。
中檢更表示,張嫌當時持續用腳猛力踹踢倒臥在地之宋男的頭部,害宋男頭部因踹踢之重力而撞擊地面,因而出現頭皮、手部、左膝挫擦傷、鼻部流血、左眼瘀青、頭骨破裂硬膜上出血、氣腦及顱骨底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報警送醫救治後,歷經多日才將宋男救回。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張嫌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及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等罪嫌,李男、陳男均係犯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及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全案偵結提起公訴,並於今日移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