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如此,國稅局也查出,孔二小姐在1994年10月19至24日,將出售股票所得的資金分成5筆,以投資名義,將1億2,000萬元從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匯往美國,受款人均為NEW ENERG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新能源開發公司),收款的銀行則為TEXAS COMMERCE BANK,HOUSTON,TEXAS(位於德州休士頓的德州商業銀行)。
弔詭的是,根據振興醫院醫治孔二小姐的病歷記載,上述時間孔的病情已經惡化,時而清醒,時而嗜睡,去世前1、2週病情告急,意識呈現昏迷的狀態。國稅局因此認定,孔去世前1個月的重病期間,密集委託他人提款、出售股票或把錢存入他人戶頭,再加上漏報的投資及銀行存款,遺產絕對不只6,000萬元,至少應有2億8,000萬元。
由於孔令偉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國稅局於是要求唯一繼承人,也就是她的姊姊孔令儀,必須繳納1億2,000萬元遺產稅及2,800萬元罰款,共約1億5,000萬元。
當時久居美國、年逾90歲,同樣沒有子女的孔令儀無法接受,委任知名律師陳長文提起行政訴訟,並向法院表示,她有美國政府出具的書面證據,證明自己並未擁有妹妹的資產,但法院還是判她敗訴。
孔令儀不服,繼續上訴,2007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孔令偉去世前狀態不佳,不具有處理如此龐大資產的能力,也就是說孔令儀在法律上的「協力義務」已經產生,國稅局將相關資產納入孔令偉的遺產並無違誤。至於孔令儀強調「未擁有妹妹的財產」,法院則認為沒有說服力,因為大筆資金從台灣匯出是事實,因此維持原判決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