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人夫在2018年9月間結婚,全家靠他一人維持生計,但妻子三天兩頭就到生活百貨亂買東西,若人夫不讓她去,妻子就破口大罵,時常為此二人吵到不可開支。
人夫還指控妻子不讓他洗澡、凌晨趕他出門上班,或是動不動就離家出走。還以想獨處為由,要求在外租屋,後因妻子嫌房客太吵,騷擾鄰居被房東趕出租屋處。甚至嚴禁人夫與異性來往,但人妻自己卻在外跟其他男生鬼混,讓人夫忍無可忍,決定訴請離婚。
對此,人妻否認並辯稱是丈夫沒有帶飯給他吃,且無故將電話停話,才會害她無法聯絡上對方,並非故意搞失蹤。她也坦承人夫對她的指控,不過都是多年前發生的事,法官認為人夫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人妻的行為屬實,駁回告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