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婦在合議庭主張,乾女兒J女欲與男友在桃園某處購屋,請她資助230萬頭期款,還承諾購屋後會接她同住,並奉養到終老,所以她於前年5月,分兩次匯款230萬到林姓男友帳戶。
沒想到乾女兒錢拿了、房子買了,卻不守「奉養」的承諾,生活上處處刁難,例如關閉熱水器,不讓老人家洗澡,瓦斯上鎖不給用,碗盤櫃子也上鎖,使她無法用餐;乾媽自覺被虐待,因此向法院請求撤銷贈與,要求乾女兒返還當初給予的購屋頭期款。
案經高等法院審理,J女主張,當初乾媽贈與購屋頭期款時,她的確承諾同住到其終老,也沒有食言,但她並沒有說要「奉養」乾媽,雙方的確曾為水電瓦斯、第四台等生活費用發生爭執,可是絕無虐待乾媽、在生活上刁難等情形。
針對瓦斯上鎖不給用等指控,J女解釋,因為乾媽常常忘了關瓦斯,所以她與男友出門前會鎖上瓦斯,但另有準備小瓦斯爐給乾媽使用;對此高等法院依據J女提供的廚房照片,認定有放小瓦斯爐,櫃子雖上鎖,但無法證明J女長期不讓乾媽使用熱水器、瓦斯爐與櫥櫃碗盤。
最重要的是,法官認為,若接受贈與,則必需奉養,這就是「附有條件的贈與契約」,但陳婦無法提出證明,當初的贈與是有條件的,因此判她敗訴,但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