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主張,跟詹男是大學同學,兩人在2014年間求職面試巧遇,就此開始會互相聯絡;在2018年9月22至24日間,她南下台中訪友,詹男獲知後主動表示願意提供空房間讓她借住,因兩人相識已久就決定接受對方好意。
23日晚間兩人一起回到詹男住處,詹主動跑到她房內聊天,並且順勢在床上假寐入睡,她則於翌日凌晨左右睡著,清晨時詹搖醒她,旋即欲強吻,A女表示,當下已經明確做出抗拒的表示,被一個成年人這樣壓著讓她非常驚嚇、害怕,一直喊著「不要這樣、我不願意、不要」,並努力推開詹男,卻不敵對方力氣,遭指侵得逞。
詹男則辯稱,A女借宿時主動要求與他同房,兩人在23日晚間同房聊天直到睡著,還於9月24日凌晨起床上廁所時,看見A女傳訊息表白,返回床上時也戳他的腰,並對他表示好感,雙方對視、接吻並有互相撫摸,係兩情相悅。他強調並未指侵A女,也沒有發生性交行為,他於9月24日上午還載她前往搭車,並持續聯繫。
法官勘驗對話紀錄後發現,A女於借宿前一再確認行程,並主動表示「那我要跟你睡喔」「哇這樣你可以伴我入眠三天耶」等語,且9月23日時,詹男有告知有2間房間可以住,A仍表示「不要、我要跟你睡、不然睡不著」。
事發後A女仍與詹保持聯繫,並多次提及各自的感情觀、情史及2人間是否適合交往。甚至於案發後僅5日,也主動聯繫對方詢問是否可以見面、獨處。
法官認為,種種證據顯示A女於案發後,非但未拒絕與詹聯繫、出遊,更曾主動要求見面或獨處,此與一般遭人以強暴方式強制性交後會拒絕並害怕與加害人聯繫、見面、或獨處,縱有共同友人邀約,亦會藉故拒絕,明顯有別。因此A女指稱遭詹性侵,法官不採信,全案仍可上訴。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