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南地院指出,曾姓屋主曾於2年多前,承租名下房屋給龔姓房客居住,卻因龔男燒炭輕生後,造成房屋變成凶宅,該屋經不動產估價公司評估,過去市值總價約為234萬570元,卻因房客在房內輕生身亡,蒙上凶宅的陰影,導致房價折損了65萬5,360元之多。
曾姓屋主也主張,自己的房屋變成凶宅後,還要負擔清理工作,因房客在屋內燒炭煙燻之故,光是在屋內重新油漆、修復地磚與處理廢棄物等費用,總計就花了4萬3,000元,加上折損的房價市值,共計高達69萬8,000元,可謂損失慘重,因不甘蒙受損失,他便向台南地院提告,並公布估價單佐證,要求龔男的遺產管理人負責賠償。
經台南地院審理後,曾委託不動產公司進行估價,據估價鑑定報告書指出,證明該凶宅減損價值約為65萬5千多元;且在審理途中,龔男遺產管理人也當庭同意,表明願給付屋主求償金額,並允諾支付屋主主張的4萬3,000元費用,經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判決龔男的遺產管理人,需要賠償69萬8千多元給曾姓屋主,全案可上訴。
據內政部於2008年釋函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範本」中,曾發生凶殺、自殺或非自然死亡意外,即可廣義定義為凶宅,在賣方持有產權期間,擔保範圍僅限名下房屋,並不包括同棟大樓,但全台各地房價文化不一,凶宅的行情幅度極高,據房仲界人士指出,曾有凶宅的成交價格,僅為原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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