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書指出,林秉樞因傷害、恐嚇案件,經法院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恐嚇犯罪之虞,新北地院去年12月2日裁定將他羈押禁見,林男請律師向新北地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新北地院駁回此案的聲請後,林男律師抗告向高院抗告求讓林男交保。
高院合議庭認為,林秉樞概括承認傷害行為,但語多保留、避重就輕,林男原本提供密碼同意檢察官登入他雲端裝置,經測試卻呈現錯誤訊息,法官認為,林男持有的電磁紀錄有相當理由可認仍然存在,且林男曾以恐嚇言詞或公開私人不堪情事、訴諸媒體,企圖影響高嘉瑜,法官認為,若讓林男交保在外,有肇致相關證據難保全的危險。
裁定書指出,林秉樞2015年起常因細故動怒,屢以取人性命的言詞或持刀、砸物等舉動恐嚇至親密友,林男之前因恐嚇案件,2021年10月才由法院判有罪及緩刑確定,卻又再犯案,難期他能自我節制,法官認為,林秉樞有反覆實施恐嚇危害安全罪的傾向,依目前偵查進度,仍有羈押必要,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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