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樞去年底落網,檢察官今年1月審酌林與被害人交往期間,無視於對女性的人格與身體尊重,涉嫌對被害人施暴,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創極深,檢察官認為,林為逼被害人不得提告,仍不斷對被害人施壓及加以恐嚇,使被害人承受巨大心理壓力,起訴林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新北地院隨即裁定將林男續押。
林秉樞認為,新北地院以全案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為由,不公開審理,已違反《法院組織法》,侵害他公開受審權利;林秉樞也指出,目前檢察官已扣得電磁紀錄並發現雲端空間,他都配合刪除資料,但法官卻仍認為他可藉此控制證人,顯與卷證不符;此外,林也指自己有精神問題,新北地院法官卻沒有就此考量他是否不宜羈押,也是違法。
高院合議庭認為,林秉樞罪嫌重大,且供述反覆,與證人之證詞有所出入,還持有證人的私密資料,可能以不當方法影響證人,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另依證人的證言與被告前案資料,可見其情緒控制能力欠佳,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強制及恐嚇罪之虞。
高院裁定書指出,新北地院裁定將林秉樞羈押並無不當,合議庭認為,本案有證人的私密資訊,如以公開審理,恐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新北地院依法不公開,屬訴訟指揮權的適當行使,並無違法也無不當。
高院合議庭認為,林秉樞與證人曾為親密關係,並曾持有私密檔案,確有干擾證人或對其等造成心理壓力的可能。至於林主張精神問題部分,高院認為,依卷內既有事證,林並沒有出看守所接受治療的急迫,駁回林的抗告,不可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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