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陳男於去年11月3日午間,在陽明醫院住院期間,因違反院方規定攜帶電子菸,被一位馮姓護理長要求出院,陳男聽聞後怒不可止,出言恫稱:「妳們走路要小心,給我注意一點」等語,便逕自返回家中,抄出了金屬刀1把、刨刀1把及剪刀3把,返回了醫院加護病房,對護理人員大聲咆嘯,並揮舞刀具作勢攻擊。
當天下午4時27分時許,陳男不顧眾多醫師、護理師在場,持剃刀指向馮姓護理師,並大聲出言叫囂,馮姓護理師見狀後,倉皇逃至病房外之1樓大廳,陳男卻仍緊跟在後,造成院內一片混亂,妨礙了當天另一位連姓護理師,及多位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經院方通報後,嘉義市警局第二分局派出警力,迅速到場逮捕了陳男。
經警方偵訊時,陳男坦言曾手持剃刀,追逐馮姓護理師至病房門口,但矢口否認有妨害執行醫療業務、恐嚇之犯行;辯稱僅是提醒馮女「騎車騎慢一點」,且因當時滿腔憤怒,僅試圖找對方理論,並非懷有惡意,也不承認威脅及妨害醫療業務罪刑。
據悉陳男專科畢業後,曾擔任過美髮師,事件中所持有之刀具,便是過去工作的美髮工具,但他目前無業,平日與年邁的母親同居,並由老母提供收活費用,且長期罹患憂鬱症、躁鬱等病症,但並無前科紀錄。
經法官審酌指出,被告陳男僅因就住院事宜,便與護理師發生口角衝突,未能理性處理,且妨害、恐嚇醫護人員作業,影響醫療環境與人員執業,實屬茲事重大,依恐嚇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起訴,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得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