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A男娶了烏茲別克籍的金絲貓,滿心以為可享豔福,沒想到嫩妻入門第20天,兩人就為了借用手機爭吵,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娜塔莎頭部、頸部、雙手都有挫傷,她氣得拒絕行房。
娜塔莎控訴,3週後,2018年1月29日上午,丈夫強行進入她房裡,要搶她包包裡的護照與離婚協議書,搶到手還掐她脖子,將她壓在床上,然後動手脫她內褲,性侵得逞。娜塔莎說,當時她喊破喉嚨也沒人救她,於是在被老公性侵後,連內褲都沒穿,隨手套上一件長版、可蓋住大腿的T恤就衝出大門求救,幸好鄰居找管理員來,並幫她報警。
但娜塔莎在警方抵達時,並未說出遭丈夫性侵之事,只說遭家暴,一直到過了10天,她才透過俄語通譯向檢察官告發性侵之事,她表示,剛結婚時也與丈夫做愛,但被打後就拒絕發生親密關係。
全案在地檢署偵查與台中地院審理時,A男均堅稱,當天他只是想向妻子索取結婚文件與其護照,向公司請婚假,但娜塔莎死都不給,雙方拉扯20分鐘後,他感到疲累於是罷手,這時妻子突然脫掉上衣,露出胸部,還拉著他的手撫胸,他認為這是和解的表示,因此做愛了,事畢後他心想,既然和好,就可以拿她皮包,沒想到觸怒了妻子,她生氣跑到外面說要報警。
全案一、二審合議庭法官均採信娜塔莎說詞,且認為即使是夫妻,妻子仍有性自主權,因此認定A男性侵髮妻,判3年4個月。A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娜塔莎若被丈夫掐住脖子、壓住胸口長達半小時,為何沒有任何傷痕?且警察到場後,她並未表示遭性侵,只關心皮包裡的證件被拿走,其反應不像遭施暴而被性侵得逞,因此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更一審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A男比妻子矮、體重差20公斤,年紀也老了23歲,體型氣力均居於劣勢,是否有能力壓制妻子半小時,並且性侵得逞,實在令人懷疑。此外,兩人已經離婚,娜塔莎回國之後,拒絕以視訊方式出庭作證,加上法官認為,其歷審供詞,有逐步加碼誇張渲染的情形,因此認定其證述內容有瑕疵,全案大逆轉,高院改判A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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