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博勝曾獲得資深優良教師獎,卻於2017、2018年間在國小擔任教職,並擔任女童班導師時,多次要求女學生寒暑假、例假日到學校練習字音字形、國語演說比賽,再趁和女學生獨處時,以幫忙擦乳液為由,脫去女學生褲子,再以乳液擦拭雙腳,繼續撫摸下體、親吻嘴巴和臉頰,得逞共10次。
女童及家人主張,張男的行為已侵害其身體、健康,並損害其貞操及性自主權,及父母對未成年女兒保護教養身分法益重大,致精神痛苦甚鉅,女童及父母向張男分別求償300萬、100萬、100萬元。
台南高分院審酌,張博勝對女童強制猥褻10次期間,女童年僅9至10歲,就讀國小三、四年級,年幼懵懂,對於性自主權益保障觀念未臻成熟。也因張師具有教師權力控制關係,無力抵抗而受壓抑,期間長達2年,對其身心發展健全影響,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重大。女童父母因信任張男國小導師身分,將女兒託付接受指導,反置於險地,且案發後需協助女兒修復創傷,也受有相當精神上之痛苦,審酌雙方身分、地位、家庭、經濟能力等,認女童、父、母分別請求精神慰藉金100萬元、30萬元、30萬元為適當。
女童已於2020年12月領取犯罪被害人補償金15萬元,扣除後為85萬元,因此,台南高分院判張應給付女童85萬元、父母各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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