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林姓女董座與陳姓夫婿於1985年結婚,隔年創辦伊蕾名店,並自台中拓展全台,目前已有上百家門市,年營業額超過30億元。雖然事業有成,但女董座於2019年驚覺丈夫偷吃公司內的林姓女主管,兩人不但到摩鐵開房、且在外租屋同居,甚至還多次衣衫不整,相擁進出總公司的總裁辦公室,而遭監視器拍下。
女董座憤而向兩人提告,求償500萬元,並於同年9月,在分公司所在的大樓管制門內側、電梯旁及大門口張貼公告:「林○○與本公司無關,為避免公司機密外洩,特此公告林○○禁止進出本棟大樓」、「野狗及林○○自公告日起,不得進入本棟大樓室內」。林姓女主管不甘受辱,反告女董座妨害名譽,並要求1000萬元民事賠償。
女董座在法庭上辯稱,公告中主要是表明禁止林姓女主管入內,並未指明女主管是野狗,是她自己對號入座,不過法官認為,告示中「野狗及林○○女士不得進入本棟大樓」一句,與清末相傳上海黃埔公園張貼「狗與華人不得入內」的告示雷同,一般人均能明白「華人相當於狗」、「原告相當於野狗」的暗示,已侵害女主管的名譽權,因此判決女董座需賠償8萬元。雙方均可上訴。而刑事部分,台中地院去年四月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女董座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