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德安第一任董事長黃春發知悉民航局會補貼租金費用,及評估可3年取回本利及前3年報酬10%的收租條件後,最後決定設立境外紙上公司向民航局詐領虧損補貼。
檢方認為,由於黃及郭二人擺明對於犯罪事實有完全認知,縱對於虧損補貼相關法令不甚熟稔,也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檢方表示,民航局為照顧離島偏鄉居民、鼓勵航空業者分擔飛航任務,訂《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編列預算補貼飛離島的航空公司。不過,《民用航空法》的財務檢查規定相對簡陋,缺乏如《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及會計、審議,檢方研議修法補強民航法,使航空公司財務狀況至少能達到與公開發行公司相同強度監督,才能避免人謀不臧、財務失靈而發生影響飛航安全憾事。
除了德安未公開發行,另家已被撤照的遠航也曾上市,後來撤銷公開發行,相關帳目及資產,不像上市當初透明,外界難以監督,因此,民航局對於航空公司財務必須用更嚴謹手段規範,以免損及大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