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9年3月21日下午4時多,楊女駕駛自小客貨車,行經屏東市大連路與勝利東路口並停放該處外側車道,後方陳姓婦人為了閃避她的車輛而與剛好經過的李姓男子駕駛客車發生擦撞,陳婦倒地不起送醫搶救後不治。
楊女目睹經過卻未停留在原地等候警察,事後也沒有通報警察機關,反而默默自行離去,被員警認原告有「肇事後致人死亡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交通違規告發,裁罰吊銷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永久不得考領。
楊女接獲判決後非常不服氣,表示自己事發前5分鐘就併排停車了,當下陳婦正在快車道等紅綠燈,綠燈亮起時,陳婦的車是直行,沒有為了閃車而往左偏的行為,加上被害人與大貨車發生擦撞的地點是在違停的前方10公尺處,推斷應是為了超越大貨車卻未保持安全間隔才會出意外,根本與自己無關。
楊女進一步表示,案發時自己並沒有立即離開現場,是待到救護人員到場將被害人載離,現場已無相關人等後,才判斷跟自己無關後離場,何來肇事逃逸之罪?遂以處分過苛違反憲法比原則訴請撤銷該處分提出行政訴訟。
屏東地院審理後,仍認為現有證據表明閃避並排違規停車仍是車禍發生的主因,楊女明知被害人倒地受傷,仍未將被害人送醫或為其他必要救護之行為,也未留下姓名或聯絡方式,即逕行離去。準此,原告駕車確有過失情形,且過失行為與車禍肇致被害人死亡間均具有因果關係,最後以未違反比例原則及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駁回該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