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里長蔡翠碧指出,發生火警的公寓大樓,屋主是70多歲莊姓女子,該大樓原為旅館改建為40多間出租套房,莊女為第三手屋主,而莊女雖然坐擁穩定的收租利潤,但她卻喜歡到外面撿拾回收物變賣,她二樓整層未出租,堆置回收物,甚至樓梯間也堆滿,往往弄得寸步難行,引發租戶或附近居民反映,請求環保局協助清理。
而消防局也認為,起火的建物裡,堆置大量易燃的回收物,是火勢一發不可收拾,且造成救災、逃生困難的主要原因,此外,起火點若在二樓,則房東必須為火警負擔的責任則更重大。
對此,消防局派員向受了輕傷的莊姓女房東詢問火災過程。她說,起火時,還沒斷電,她也不曉得,就搭電梯到二樓,電梯門一打開,就見到火光閃閃,濃煙撲面而來,她退回電梯,這時關門後斷電,她受困直至消防人員將她救出。
昨天檢察官已經到場指揮偵辦,消防局指出,目前起火原因尚待調查,但即使火災不是房東直接造成,她堆置大量雜物的行為,影響救災、逃生,也間接或直接使得災情傷亡人數擴大,因此消防局不排除依過失至死罪嫌,將她函送地檢署偵辦。
此外,這場火警是否與高雄「城中城」案,市府有行政責任,甚至有公務員職務廢弛導致災情一發不可收拾?對此都發局長黃文彬說,依法集合式住宅,一戶如果分隔成6間房,或是一戶放置10床以上,則是為公眾使用,在消防、公共類別等使用規定則不同,是否非法分隔改建,市府會進一步釐清。
黃文彬強調,過去的建築法令規定,十五層樓以上的集合住宅類建築物才需要申報公安,去年高雄「城中城大火」,已經更改規定,八層樓就需要申報,而昨天這棟起火的出租套房大樓僅七層,不需要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