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單身的楊男時常在發薪日到中山區某酒店消費,因為與一名中國籍的陳姓女子熟識,2020年7月14日晚間,楊男領薪水後再次到該酒店消費,找了陳女與另外3名酒店小姐坐檯,還將她們通通帶出場續攤,4人至海鮮餐廳吃宵夜後,陳女和另1名小姐妮妮(化名)還陪楊男到新店的某卡拉OK店歡唱。
當天帶4女狂歡的楊男已快花掉近半個月薪水,陳女見楊男花錢如流水,替他擔憂,多次想帶他離開,但酒過三巡的楊男根本不理,當他又準備給妮妮小費時時,陳女伸手制止,楊男卻抓住她的手,害她受傷。
事後陳女要求楊男賠償3,000元醫療費,但楊男不肯,於是陳女到醫院驗傷並提告。楊男到案後坦承有動手,但辯稱是因他喝醉,以為陳女要從他的口袋裡拿錢,才會誤傷陳女,但拒絕賠償陳女。法官最後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20日,楊男不服上訴,一度與陳女以1萬5,000元達成和解,但後來陳女反悔神隱,楊男無法完成付款程序,法院最後認定雙方已達成和解,撤銷原判決,改判拘役5日,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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