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前年老翁在孫子手機內發現少女露出胸部及下體的照片,私自將照片轉存至他的手機,以此威脅少女與他發生性行為,同年八月,將少女帶至摩鐵性侵得逞。
老翁事後二度威脅少女,但少女不肯就範,他竟印出15張少女裸照,在同年9月二度將裸照撒在少女住家門口,少女家人發現有異,少女才向家人吐苦水,並前往警局報案提告。
桃園地院認為老翁明知少女未滿14歲,還以散布裸照為由威脅逼迫二人發生性行為,遭少女拒絕後還惡意報復,但考量已與少女及其家屬達成和解,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照片罪,併判8年徒刑,強制未遂罪判刑4月部分則可易科罰金12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老翁的惡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已對少女造成名譽及日後人格發展傷害,考量他坦承犯行,且雙方達成調解,改判刑7年8月。老翁不服提出上訴,最後仍遭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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