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院長黃國忠指出,國民法官的推廣,向下扎根是個很重要的工作,為了讓年輕世代的法律學習者能深入了解制度的精神及實際運作,這次邀請台灣大學、台北大學法學院、東吳大學法學院、文化大學法學院、世新大學法學院推薦法律系學生參與組團,全程觀摩審理程序後自主評議。希望能從各個不同角度的成員所做出的判決結果及意見,完善實務的運作。
因將來也會有學者轉任法官,為使學者體驗合議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審判及評議經驗,內化學者對於轉任法官的了解,進一步達成法官進用多元化的目標,台北地院也邀請台北大學法學院顏榕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黃鼎軒教授、文化大學法學院黃宗旻教授,帶領這次未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的候選國民法官,全程觀摩審判過程,並進行評議。
考選部許舒翔部長致詞時表示,考選部在去年與考試院、司法院、法務部擬定《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送到立法院,希望在法律專業人才的選拔及考試做成變革,未來法律人在通過考試後,再經過1年實務訓練,包含到法院、檢察機關及律師事務所實習,通過後取得律師資格,再由司法院選拔法官,法務部選拔檢察官,行政機關選拔法制人員,選拔出的優秀法律專業人才,能更加符合用人機關的需求,有助於未來司法審判的完善度,再配合國民法官制度的運行,更增加司法信任度。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吳林輝司長則說,司法院在前進校園的國民法庭活動的推動,已經有300多場次,專題演講部分已經400多個場次,有4萬多人次參與,活動透過法官到校園內宣導,由學生擔任國民法官進行模擬,讓學生體會到審判與決定都是非常艱鉅的工作,從國民法官與法官間共同完成審判的過程,國民法官可以了解審判工作的艱鉅,法官也可以了解國民法官乃至一般民眾,對於案件可能有不同於法官的關心重點。
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邦樑表示,國民法官新制對於檢察官是全新的挑戰,在公判庭上,檢察官要學習從文字轉為畫面,平面轉為立體的呈現方式,讓只有一紙起訴狀的國民法官,能透過審判程序建構出犯罪事實的原貌,台北地院舉辦多次的擬真模擬法庭,讓檢察官有實戰經驗。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范瑞華律師致詞表示,目前台北律師公會約有8,000位會員,如果要達到1%的律師具備能力投入國民法庭的辯護工作,就必須有80人次以上參加模擬法庭,目前尚未達標,公會也希望盡可能呼籲更多律師參與擬真模擬法庭。
政治大學法學院許政賢院長表示,法官認定事實與量刑是非常困難的工作,對於沒有做過審判的人是不知其中的艱困,他過去擔任法官開庭時,有一次原告說如果講假的,天打雷劈,然後被告立即說,原告說的如果是真的,自己出去馬上被車撞死,同一個事實,2個當事人都發毒誓,但事實只有一個,也就是說,認定事實這件工作非常困難,很有挑戰性,不只要有經驗,也要有智慧。
許政賢院長說,國民參與審判後,可以實際了解審判工作的困難度,以後對法院的判斷,會比較有同理心去了解,在對法官的判決評價上會比較公允,國民法官也可以集眾人的經驗和智慧,對案件的事實的認定,提供各個角度的思考,判斷會有一些不一樣的思考。
台北大學法學院杜怡靜院長表示,因為參與法官評鑑的工作,了解法官工作的辛苦,但法官卻飽受敗訴當事人指摘不公平的申訴評鑑,藉著國民法官制度可以讓社會大眾了解法院的判決,增加信賴度,減少對法官不必要的申訴評鑑。東吳大學法學院莊永丞副院長則表示,法律系老師及學生藉由參與本次模擬法庭,讓老師在教學上及學生在未來選擇職業的路上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文化大學王志誠院長表示,國民法官制度讓國民參與接近司法重大案件,讓國民更了解審檢辯在工作上投入的心力,以及結論作成的艱辛,相信藉由國民法官制度讓人民更信賴司法也讓司法更為進步。世新大學林恒志院長表示,世新大學受司法院委託進行律師對司法信賴度調查,2017年的調查結果是62.5%,2021年則提高到82.9%,可見專業律師對於司法信賴度是有高的評價,一般民眾對司法活動不了解,國民法官制度是可以促進國民對於司法活動的了解,增加司法信賴度。
台北地院今起3天進行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案例是多數被告案件,2個被告在市區內競速危險駕駛造成被害人死亡,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第2項的危險駕駛致人於死罪,向國民法庭提起公訴,由林勇如法官擔任審判長,吳明蒼法官擔任受命法官及郭又禎法官擔任陪席法官。
台北地方檢察署推派楊舒雯、黃振城、高光萱等3位檢察官擔任公訴檢察官進行論告,台北律師公會則推派陳一銘、林士勛、張安婷、魯忠軒、許哲維等5位律師擔任辯護人為被告進行辦護,共有5組國民法官參與,除正式演練的3位職業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外,另邀請法律系學者、年輕學子及未入選之候選國民法官等另組成4組影子團,觀看審判全程後各別進行評議,並在座談會中進行交流。
依《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所有年滿23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且完成國民教育者,原則上皆有機會被抽選擔任國民法官、參與案件審理,與職業法官「合審合判」,但如果有自身因素,如現涉刑案未滿一定期間、或被褫奪公權者;或身心因素,如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或有與案件有關及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或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則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參與審判案件部分已適用「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之罪」如殺人案等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如酒駕致死等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