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這對毒鴛鴦交往5年,一起吸毒、販毒,2012年因共同販賣一、二級毒品落網,全案定讞,男方被重判24年8個月,女友則判徒刑18年。眼見就要分別繫獄男女監所,此生再見不曉得是多少年後,因此入監執行前夕,2人決定在看守所結婚。
去年10月妻子獲得假釋,主張因為在監服刑的丈夫仍有多年刑期,導致夫妻長期不能共同生活,婚姻難以維繫,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
丈夫無法接受,主張當時就是因為必須長期分離,才在羈押期間決定結婚,這是婚前雙方都有的認知。丈夫說,儘管無法見面,只能透過書信聯絡感情,他也很努力積攢獄中勞動所得,寄給同樣在服刑的妻子,盡量滿足其需求,不能說他沒有盡到為人丈夫的責任,他自認在婚姻中無過失,不同意離婚。
但法官認為,這對夫妻在入監執行前夕結婚,婚後未曾同居生活,雙方長期分離,無法經營夫妻生活已近10年,感情維持不容易,且丈夫並非短期之內能獲得假釋,此種情況嚴重妨礙2人婚姻生活,更何況丈夫出獄後能否自新、回歸正軌不再犯罪,這都是妻子必須面臨的風險,顯然2人之間感情已生重大裂痕,無回復希望,因此判准離婚,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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